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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协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通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8日  点击次数:

(2009年12月16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七届二次全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决议》等文件,为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指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横向联系广泛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依法登记并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接纳的省级学会是山东省科协的所属团体,业务上受相应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山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工作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良好学术风气,努力建设和谐省级学会。

第六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捍卫科学尊严,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建立网站,制作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开展综合性研讨活动。

(七)开展科技会展、项目推介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公共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九)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承接社会职能,开展科学技术论证、咨询、服务,进行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证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给予市级学会业务指导。

(十三)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条 省级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山东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山东省科协的活动;

(三)对山东省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山东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和业务指导;

(三)执行山东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山东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奖惩与退出

第一节 成 立

第八条 申请成立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二级以上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九条 筹备成立省级学会,经山东省科协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发起者向山东省民政厅提出筹备申请。

第十条 自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理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山东省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由山东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接 纳

第十二条 非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加入山东省科协,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科技团体;

(三)有在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300名以上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非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申请由山东省科协为业务主管单位,需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后,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科协、非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申请加入山东省科协,经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变 更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省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后,30日内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奖惩与退出

第十六条 为科学全面地评价省级学会的年度工作,山东省科协实施《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在省级学会工作总结和评估的基础上,山东省科协开展省级学会先进集体和优秀学会干部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山东省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省级学会有退出山东省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山东省科协有关规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1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山东省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山东省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九条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退出山东省科协,须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承认省级学会章程,具有良好科学道德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会员主要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省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三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自学成材的科技工作者和农村科技带头人;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省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团体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省级学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省级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省级学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省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应事先报山东省科协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学会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等服务;

(四)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七)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八)依据学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九)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十)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十一)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十二)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学会活动;

(二)优惠获得学会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等服务

(三)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

(四)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学会协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七)协助开展与学会有关的学术、科普等活动;

(八)依据学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九)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外籍会员:

(一)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三)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及时沟通信息;

(四)协助学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鲁讲学;

(五)依据学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行会员分类、分层次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市级学会发展会员。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对会员进行登记,颁发统一编码的会员证,并将会员名单报山东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级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和山东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省级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完成换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届满前4个月,省级学会应向山东省科协报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决议,提出换届申请,经山东省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应向山东省科协报送换届方案及有关材料,经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1个月内,应将会议总结、选举结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章程等文件报山东省科协审核,并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

第四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会员在500人以下的不超过25人;会员在500—1000人的不超过50人;会员在1000—2000人的不超过60人;会员在2000人以上的不超过70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0人。

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二)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换不少于1/3。

(六)省级学会原则上不得推选和聘请境外人士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报告山东省科协审批,并报山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省级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7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六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山东省科协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后进行选举,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任职。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二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理事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五十三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十四条 挂靠单位是省级学会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在本学科或本专业中有科学技术代表性,并愿意为学会提供开展活动所必须的支持条件的单位可做省级学会的挂靠单位。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科协与挂靠单位对省级学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分工负责制。

山东省科协主要负责:

(一)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年检初审;

(三)重大业务活动审批;

(四)捐赠、资助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督;

(五)依据学会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指导;

(六)协助山东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学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部门指导学会清算事宜。

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一)学会办事机构的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建设、人事管理、学会日常财务监督;

(二)支持、指导和协调学会开展工作,赋予学会承担的相关职能,支持学会建设和发展;

(三)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其工作生活待遇;

(四)为学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和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十六条 挂靠单位对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省级学会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山东省科协批准。

第五十八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聘后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省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举行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由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是省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六十一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山东省”字样。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省级学会承担。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或工作任务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不重复。

(二)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科技骨干和覆盖全省的会员队伍。

(三)能够组织开展省内外学术或科普等活动。

(四)有规范的名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业务范围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

第六十四条 省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科协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一般不刻制印章、不设立独立银行帐户;确需刻制或设立的,须经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向山东省科协、山东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学会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按照省级学会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省级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省级学会所有。

第六十八条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委员会制。

一、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大,委员人数由省级学会秘书处根据学科发展状况、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发起人确定,委员人选通过一定民主方式产生。

二、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其职责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级学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向省级学会汇报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省级学会的监督;实行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委员的条件是:必须是从事该专业的省级学会会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团结本专业的科技工作者;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履行民主程序由委员中产生。人选可以由省级学会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可以由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提出,报该学会同意,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竞选上岗的办法产生。人选应在本学科内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热心公益事业,善于运营学会,愿意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隔届可以重任。

六、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省级学会与主任委员协商产生。

第三节 变更、注销

第六十九条 省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应报经山东省科协批准,并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七十条 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章 经费、经营及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省级学会创办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经营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学会宗旨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省级学会创办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经营机构不得以学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一)省级学会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所隶属省级学会。

(二)省级学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宗旨是为学会发展服务,其利润分配应按照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三)省级学会创办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经营机构上交费用必须纳入学会的经费管理。

第七十三条 省级学会的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服务;其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省级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省级学会要开设独立银行帐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秘书长或者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财务工作,重大收支事项须经理事长签批。

第七十六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度,学会要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要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报山东省科协和挂靠单位备案。

第七十七条 省级学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山东省科协、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学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报山东省科协批准。

第七十八条 省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九条 省级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山东省科协审查批准、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山东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八十一条 省级学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省级学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科协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通则适用于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

第八十五条 本通则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八十六条 本通则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山东省科协制定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与本通则相抵触的,以本通则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通则由山东省科协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所属学会党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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